1.目的
为使拟认证申请的组织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拟申请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所有组织。
3.内容:
3.1权利
3.1.1认证申请(委托)人有权了解认证机构运作依据和认证程序;
3.1.2有权索取有关认证的说明和公开文件;
3.1.3有权对审核计划和审核组成员提出异议,并得到合理解决;
3.1.4有权对审核组提出的不合格事实进行确认;
3.1.5有权对审核组工作和审核结论提出质疑;
3.1.6认证机构批准的正式审核报告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差异时,有权要求认证机构作出解释;
3.1.7当认证机构将审核/监督检查分包给外部机构或人员时,有权提出意见,甚至不同意(应有
正当理由)。
3.1.8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有权登入认证机构名录并公告;
3.1.9有权要求认证机构保密和遵守本文的有关规定;
3.1.10有权对认证机构/人员提出申诉/投诉;
3.1.11有权要求认证机构对其他有关认证问题作出解释或澄清。
3.2义务
3.2.1始终遵守认证机构认证审核的有关程序规定和公开文件的要求;
3.2.2按期交纳费用(认证不通过时也应交纳费用);
3.2.3为认证机构、地方认证认可执法部门进行的现场审核、验证、检查、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
要安排;包括接受认证机构的文件审查,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客户投诉);
3.2.4积极配合审核,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资料、文件、记录;
3.2.5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需就使用保持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声明;
3.2.6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3.2.7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
有认证文件;
3.2.8获证后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两次内审/管理评审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2.9获注册后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管理体系的重大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