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使获取本机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组织了解相关认证规则事项,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经正式获取本机构颁发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客户(也使用拟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准客户作为认证规则的预先了解)。
3.规则事项概述
3.1本公司全体成员感谢你们选择了我们作为合作的伙伴,并对贵组织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获得认证注册表示衷心的祝贺。我们热烈欢迎贵组织加入本公司的信誉共同体,在证书有效期内,本公司与贵组织将荣辱与共,协同完成获证管理体系的维护、改进工作,继续深化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以期取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2本公司对获证管理体系维护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客服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公司与获证组织间的日
常联络、监督检查等工作,本公司管理部协助其工作。同时本公司将试行在与获证组织协商后,以客户经理的定向顾问形式,保持日常联络的常态化。另外,本公司负责对来自获证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重大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3.3对管理体系获证的维护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认可规范及作为信誉共同体的一致性要求,为此
本公司与贵组织必须协同,以便在对获证管理体系的维护过程中,在所涉及的以下各方面工作上都能保持良好的运作。
3.3.1关于认证证书、认证资格、证书、标志的使用规则:具体执行《认证证书和标识管理程序》有关规定。
3.3.2对获证组织监督审核/专项检查规则
监督审核是本公司验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运作,同时考虑获证组织运作方面的变化是否对其体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评定其体系是否满足认证要求。专项检查是国家认可机构或其委托的地方技监局对获证组织实施的非例行的临时调查。
3.3.3监督审核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3.3.3.1本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3.3.3.2为确保达到3.5.1.1条要求,本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作为最低要求,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
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本公司客服部将依审核周期要求与获证组织确认安排监督审核计划,将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获证组织本年度监督审核的具体时间安排。
不定期监督审核由本公司安排,通常是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可能出现失控情况时进行。以下情况,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审核:
━━相关方对获证组织有严重投诉,或反映其有隐瞒事实真相;
━━国家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抽查不合格;
━━管理体系有较大变化、影响到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正常监督审核时有较多不合格,审核组建议增加监督审核。
3.3.4监督检查的实施
监督检查由本公司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活动将由本公司根据年度计划安排,以派出合格的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现场审核计划由审核组长于审核实施前一周通知,以便获证组织做出安排。非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可于审核组到现场后提交获证组织,也可提前预知。非定期监督检查不收取审核费用。
3.3.5监督审核的延期
A.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B.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应按《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或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控制程序》处理。。
C可于定期监督审核时间之前,书面向本公司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
3.3.6认证有效性专项检查安排
由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其委托的地方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组织对获证组织实施非例行的临时调查,专项检查一般采取不定期、非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获证组织需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4.获证组织通报制度的规则
4.1通报制度的是本公司与获证组织间进行沟通的一种手段,该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指定一个常设
机构负责管理体系的维护并保持与本公司的经常性联络,及时反映有关信息。当获证组织发生
如下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通报:
━━管理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作重大修改;
━━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组织负责人,尤其是第一把手或管理者代表发生变动,或组织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发生了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物超标排放事故、重大安全事故;
━━国家主管部门的产品或环境及安全检查抽查不合格;
━━产品出现较大批量的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了用户退货,且退货量较大;
━━用户有重大投诉并产生了较大影响的;
━━其它涉及认证范围的改变;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4.2即是说,凡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较大变化,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及其有效性的,都应在通报的
范围之内。
4.3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情况说明、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事后须向本公司报告纠正
结果的情况。
5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规则: 执行《申、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5.1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及组织名址的变更
5.1.1扩大认证范围的情况
━━如管理体系依据的模式标准变化,如ISO9001由原管理体系删减8.3条款,现增加8.3条款等;
━━增加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
━━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场所增大。
5.1.2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
━━如管理体系依据的模式变化,如由ISO9001原管理体系具有8.3条款,现删除8.3条款时;
━━减少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原产品中部分停产或改产;
━━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运作场所缩小。
5.1.3申请方式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在下次监督或复审前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认证合同,原则上,不得临时接受扩大范围的申请;
━━要求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书;
━━申请扩大的产品的研制或生产全过程能力(包括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关键/特殊工序、新添重要设施,人员培训等)的说明;
━━申请缩小认证范围的理由和改产/停产说明;
━━手册、程序相应增删部分。
5.1.4审核
5.1.4.1审核组按照有关认证审核的程序实施审核并完成有关规定的记录,尤其对扩大认证范围的
过程、产品及其所涉及的文件制度、人员能力等进行重点检查与取证。
5.1.4.2当获证组织的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过程取证无具体事实的,公司不予认同其扩大该认证
范围。
6再认证的申请
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恢复使用已暂停的证书,组织如要继续保持对其管理体系的认证,可向本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一般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1个月内向认证本公司提交管理体系申请表并签订认证合同,再认证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进入下一个证书有效期。
7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或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处置:执行《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或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8认证要求的更改
8.1当认证要求(如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发生变化,本公司将要求获证组织变更体系以适应
认证要求的变化,并实施审核。对于新标准转换,获证组织应按适宜的新标准修改文件,并运行三
个月,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本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申请表,对获证组织依据新版本标准
实施审核通过后,换新版标准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