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文件01 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基本规定

1.目的

为了让拟申请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下称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称组织或受审核组织)了解管理体系的认证程序,特制定本说明。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拟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各组织了解认证程序。


3.申请认证基本条件

3.1组织应持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有关许可证书完备(法规要求时)。

3.2按照适宜的管理体系标准(如ISO9001、ISO14001、ISO45001)建立并运行体系至少3个月。

3.3产品/服务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服务。

3.4遵纪守法、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环境及安全事故。


4.认证程序

4.1询问

组织可通过电话、函件或面谈向公司询问了解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及有关情况,索取资料。

4.2认证申请                               

4.2.1组织了解公司情况后,可填写本公司提供的“认证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要求的完整附件资料,交公司市场部。

4.2.2由公司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包括本公司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公司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根据公司收费标准确定费用,经双方协商按国家规定签订认证合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司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不接受的向组织说明原因。

4.2.3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本公司将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本公司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管理活动过程发生重大环境及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本公司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3收费

4.3.1在第一阶段审核前一周内,组织应一次性将管理体系认证初审费用电汇或支票转账公司财务

部。财务部确定款项到账后,即可开具相应的认证发票给组织。

4.4第一阶段审核(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4.1由审核组长组织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策划情况、文件的符合性、审核范围、组织规模、审核资源与条件等,并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

4.4.2第一阶段审核一般应在组织的现场完成。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在非现场完成。不在现场进

行的第一阶段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组织已获本本公司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本公司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本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过其他经认可的本公司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4.3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5第二阶段审核

4.5.1审核计划

审核组长在验证组织的第一阶段整改的不符合完成整改并验证符合要求后,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组织可以对审核组组成,日程安排提出意见,并需签字确认后传回本公司。

4.5.2现场审核

4.5.2.1审核组应提前到达受审核方,并与管理者代表沟通审核有关事项。

4.5.2.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4.5.2.3现场审核

按预定计划进行。现场需要调整计划可与审核组组长协商。

4.5.2.4中间会议

每天审核结束,审核组召开内部会议,遇出现重大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审核组会召集组织领导层召开临时会议。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与组织领导交换意见.

4.5.2.5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审核组长制作审核报告,并请受审核组织管理代表确认签字加盖公章。

4.5.2.6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依照审核报告等资料报告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情况、存在

问题、审核结论等。

4.5.2.7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推荐、有条件推荐、不推荐三种(详细说明均会在审核会议上说明)。

4.5.2.8整改要求

组织应对审核组提出的书面不符合,予以纠正并采取纠正措施,并将书面整改和措施实施的材料报公司审议。

4.6认证决定推荐与审议

4.6.1公司组织合格的认证推荐成员对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文件进行系统评价与审议。对通过审议的,

推荐认证决定与注册。

4.7认证决定与注册

4.7.1通过审议后将在30工作日内可发放相关的认证证书,有关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详见具体详见《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4.7.2公司将对获证组织的证书内容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并同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

4.7.3认证注册资格的拒绝

当认证决定人员发现以下情况下,可拒绝认证注册:

4.7.1审核流程资料不完整;

4.7.2认证范围描述不全面或超出了资质、营业许可的范围; 

4.7.3审核取样证据不能充分满足了认证范围;

4.7.4客户管理体系有重大不符合;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7.5客户提供申请评审的有关资料经现场审核确认有不符合、不一致。

4.7.6客户上次审核所确定的所有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经本次审核确认没有整改。(初审不适用)

4.7.7其它本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绝认证注册的情形;


4.8通报制度

4.8.1获证组织在获得证书后,当体系发生变化,包括文件修改、人员变动、质量、环境事故、安全事故、重大顾客投诉等,均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通报,见《获证方信息通报表》。


4.9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

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条件

a.获证方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无严重不符合;

b.获证方上次审核的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c.获证方的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d.产品实物质量稳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无违法超标,无重大事故、无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

e.不符合纠正措施在规定期内提交审核组验证有效。


4.10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在暂停后恢复或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2)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6)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7)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及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8)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4.11.认证注册资格在暂停后恢复:

当获证客户暂停的原因消除后,认证委托人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根据暂停的具体原因采取对应的措施后决定是否恢复证书;

(1)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认证委托人提出恢复申请,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管理及服务体系已满足认证要求;

(2)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管理及服务体系已满足认证要求;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提供处罚整改确认合格的证据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成且管理及服务体系已满足认证要求;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组织提出恢复申请并提供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的证据后,经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完成且管理及服务体系已满足认证要求;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组织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经机构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以恢复注册;

(6)组织主动请求的暂停。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依暂停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恢复;

(7)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安排恢复监督检查,确认已经消除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可以恢复注册;

(7)因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情形,组织提出恢复申请,机构依暂停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恢复;

注:恢复的监督检查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评审一起实施;


4.12监督审核

4.12.1作为最低要求,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

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12.2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4.12.3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或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控制程序》处理。


4.13再认证程序

4.13.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到期前至少1个月,获证方若需继续保持证书,可向公司市场部

提出复评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合同。审核安排及方式与初审基本相同。


4.14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4.14.1本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标准、不能有效执行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4.14.2本公司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4.14.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4.14.4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被发证的本公司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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